退役士兵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对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伤残退役士兵、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采取计划安置、鼓励自谋职业办法。
(2)对其他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3)计划安置对象从接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安置资格。
(4)退役士兵、士官自谋职业,本人应与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无省级以上政府征兵办统一印制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优待安置证书”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待遇。
(二)原是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安置:
(1)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
(2)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200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