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公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重大决策需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决策前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由党政办整理,并原汁原味地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反馈,为街道决策提供依据。
二、办事公开: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把民政、计生、劳动保障、城管、武装、司法、信访、安监等工作的办事程序及内容公布上墙,并派专人负责咨询接待,以方便群众办事,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居务公开:社区居委会要对社区内的重大工作及时实行对全社区居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街道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投诉,街道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者。
五、责任追究
本街道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除按照法规政纪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行政纪律处分:
1、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给街道形象带来较坏影响的;
2、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
3、推诿扯皮,严重失职,工作存在明显或重大失误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5、受到群众投诉、举报,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当事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政务公开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