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庭的任务是调解在社区内有一定影响的、复杂疑难的民间纠纷以及其他需要由人民调解庭调解的纠纷矛盾。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在主持调解中,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有权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有权批评、制止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的干扰行为。
五、人民调解庭和首席人民调解员认为必须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六、纠纷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
七、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不受压迫、真实表达意愿;有权提供证据和质证;有权进行答辩和反驳,同时当事人、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反映纠纷事实,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八、可以将人民调解庭设在纠纷发生地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调解纠纷。
九、人民调解庭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在三个月内调结。
十、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自觉履行,一个月内回访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