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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同再就业扶持政策问答

作者:admin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文),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关心的有关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解答如下。
1、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是哪些人员?
    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并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 下岗失业人员凭什么证件享受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凭《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在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基础上,由劳动就业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
3、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县(市、区)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取消。
4、 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分别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发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应缴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两倍计算,相应减征企业应缴所得税。
   3)对现有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以职工总数100人为基数,按分档递减的办法计算。其中超过基数在500人之内的部分,按上述比例的70%计算;超过基数501—1000人部分,按上述比例的50%计算;超过基数1000人以上部分,按上述比例的30%计算。劳动密集型中小型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比例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4)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按招用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实际用工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业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风吹草动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5、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社区有关部门安置,非本人主观原因仍在失业人员。
6、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为他们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国家机关、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承担。缴费基数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同时,对这部分人员由同级促进再就业资金提供岗位补贴,补贴原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7、可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哪些信贷支持?
    答: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算,但最多不超过6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注意:上述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通知》(即赣发[2002]13号)下发后新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通知》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根据国家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定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定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就业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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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8-17 16: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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