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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 行)

作者:admin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铁路与供电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市的实施范围,但其下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实施范围。
    5、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1、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之和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费。今后将对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
    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月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职职工为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8%;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为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2%。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养老金)的1.4%分月划入;二是实行年帐户记入表转,凡退休未满10年的按每月年定额156员分月划入;凡退休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年定额192元分月划分。
    2、职工年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限的核定均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的时间为准,以后每年都以实施为调整日。一次性核定。
退休人员(含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定:必须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企业职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为准;行业管理单位的职工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间为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以人事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间为准;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人事部门正式批准退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基本养老金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
    四、医疗统筹基金的建立与使用
    1、医疗保险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列入医疗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医疗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使用。
    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其主要用语支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费和部分门诊费。
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市区内第一次主院,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以上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
    住院次数的界定以病人办理入院、出院手续的全过程为依据,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全过程。但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经批准转院且转院过程5日内的两次住院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或紧急抢救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医疗机构等级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划分,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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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8-20 1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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